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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正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國際法必須隨之改變。主權國家仍佔主導地位,權力依舊是現行國際秩序的決定因素。國際組織仍須在其職權範圍內運作,並受強大國家或多數票規則的影響。但是,未來國際法的內容和程序也應做出結構性改變,必須成為提供安全與保護的國際法,且聯合國必須處於國際法效能的最前線。
國際安全面臨的威脅不斷變化
在布魯諾·西馬 (Bruno Simma) 等人編輯的《聯合國憲章評註》(第三版)中,作者引用前秘書長科菲•安南 (Kofi Annan)的報告《大自由:實現人人共享的發展、安全和人權》指出:「在21世紀,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不僅包括國際戰爭和衝突,也包括國內暴力、組織犯罪、恐怖主義以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體系基本單位的地位。
作者又表示,「國際安全」要求「轉變國際關係,因此各國才能相信和平不會被破壞,或至少破壞和平的影響將會比較有限。國際安全意味著各國既有權利利用相關的安全制度,同時也有法律義務支持這些制度」。作者進一步解釋說,聯合國大會(聯大)「曾指出,國家安全和國際安全的關係日益密切,因此各國有必要採用全面、合作的方式以實現國際安全」。 2
作者表示:「傳統上,對於國際安全的概念,一般認為主要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然而,近年來出現了'人的安全'的新概念。這一概念認為,不只是國家和非國家行為體可能產生各種威脅,各國及其人民的安全都可能受到威脅。
作者繼續指出:「可以透過各種政策或措施促進和實現國際安全,其中兩條在(《憲章》第一條)第一款有提及,即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國際安全所面臨的威脅不斷變化,這對國際法和國際秩序的未來又意味著什麼?倫敦國王學院政策研究所的尼克•巴特勒 (Nick Butler) 曾發表文章《應對氣候變遷採取行動是自衛而非利他》(2015年10月20日發表於《金融時報》)討論了這個問題。他提到,2015年10月中旬,法國參議院和國防部聯合在巴黎聖西爾軍校舉辦研討會,軍事和民政領導人在會上就氣候變遷的風險以及防禦和安全啟示展開了辯論。許多風險都是眾所周知的,例如,特定區域可能會荒漠化;可能缺水,導致收成不足,糧食無法供應;可能導致洪水或氣溫驟升;疾病和流行病可能會透過污水傳播。
文章認為,關於氣候「變化」的描述聽起來太過溫和:氣溫將在數十年內呈現逐步線性上升趨勢,最終比我們現在所習慣的氣溫高出2˚C。實際上,更恰當的說法應是氣候“異常”,即氣候向一個或另一個方向發生不規則的變化。這就需要法國人所謂的「綠色防禦」。不斷變化的氣候將導致更多的人遷徙。在旅遊和貿易全球化的時代,流行疾病會快速傳播。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積極採取乾預措施解決源頭問題,恐怕很難保護國家的安全和歐洲的安全。這意味著歐洲國家,也許還有其他國家,將不得不更關注人,大力投資推動有助於管理各種風險並鼓勵當地人口留下而非遷徙的發展進程」。 5
巴特勒補充說,法國人「看到了氣候變遷不僅是對能源政策和環境保護的挑戰,也是重大的防禦和安全的挑戰。這是完全正確的。」6
未來國際保育所面臨的挑戰
在尼克•巴特勒那篇提出「綠色防禦」概念的文章發表一個月前,英國皇家天文學家馬丁•里斯(Martin Rees) 在《金融時報》上發表一篇題為《科學家和政治家必須合力保護地球上的生命》的評論文章。 7他警告說:「中暑在沒有空調的人們中最常見,穀物歉收對已經買不起糧食的人們影響最大,極端天氣事件對房屋脆弱的家庭危害最大…氣候變遷正日益破壞生物多樣性,最終的結果可能與地球歷史上的五次物種大滅絕相提並論。可能在還沒有真正讀懂生命之書前就摧毀了它……要製訂有智慧的政策,我們需要科學家、經濟學家和技術專家的協同努力,需要21世紀最好的知識。這些政策,我們需要政治領袖的堅定決心,以及民眾的全力支持。
2011年2月2日,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 (Ban Ki-moon) 在牛津大學西里爾•福斯特系列講座上發表了題為《人的保護和21世紀的聯合國》的演講。他指出:“聯合國的創始國都明白,國家主權代表著保護人類免於貧困、戰爭以及壓迫的責任。只要這一責任沒有解除,國際社會就有道德義務考慮實施人的保護的責任。”
他承認:「人的保護並不簡單,要完成這個任務也不容易。我們並非總是能成功。但我們必須不斷努力,做出改變。這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也是集體的責任。作為秘書長的我以及世界領導人,都有道德和政治責任去保護人類。緩慢,但毫無疑問,透過不斷試驗和糾正錯誤,我們已經學會了以新的方式利用《憲章》所賦予我們的工具,適應不斷演變的環境。人的保護。
除了直接的保護議程,」他繼續說,「聯合國還要解決『漸漸蔓延的漏洞』:缺水、糧食不安全、腐敗、跨國犯罪、氣候變遷的影響,這些問題也會使人類面臨風險,削弱社會,還會埋下暴力和衝突的種子。很多時候,氣候變遷、缺水帶來的影響會引發衝突、區域衝突,甚至是非常嚴重的區域衝突。因此,關於人的安全的這些議題被列入建設和平的議程,尤其是建設和平委員會的議程,並不奇怪。 」
他承認:「聯合國認識到,人的保護是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中心內容。」10
如果要迎接國際保護的挑戰,聯合國必須徹底改變方法。這需要具備極大的勇氣。亨利•基辛格 (Henry Kissinger)在其廣受好評的著作《世界秩序》中表示:「各國將對破壞和平的情況達成共識,並準備採取共同行動加以抵制。但歷史經驗證明,這種想法是站不住腳的……在當國際和平與安全遭到最嚴重威脅時,集體安全已經多次證明運轉不靈。也需要)更為複雜的管理?”12
國際安全以及人的保護所面臨的挑戰不斷演變,基辛格並沒有考慮到這一因素。不管是現在還是未來,國際安全面臨的威脅以及國際保護面臨的挑戰都將不斷變化,超級大國也不得不承認聯合國為拯救人類及其家園採取的行動是十分必要的。
我們需要將聯合國轉變為維持公共秩序的系統,正如已故的伊恩•布朗利 (Ian Brownlie) 所說:
依原設計,聯合國就是一個綜合性的公共秩序系統。儘管多邊決策存在一些固有的弱點,聯合國的設計前提是假設聯合國對武力有壟斷使用權,且負有強制執行行動以處理破壞和平、威脅和平或侵略行為的首要責任。各個會員國擁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對於區域組織而言,強制執行行動的權力應由安理會在特定條件下授予相關組織。
強制執行行動本應指國際社會對某一國家使用武力,實際上,這種使用武力的行為已變成授權某一國家去執行維和行動,但維和行動需要徵得維和行動所在國的同意。近年來,維和與強制執行行動的責任界線不清,因此產生了一些不幸的結果。 」13
我們需要將國際法轉變為致力於國際安全與保護的法律。
關於安全與保護的新型國際法
有關國際安全與保護的新型國際法已經具備了製訂基礎,包括:
安理會由《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所規定的職能:安理會必須轉變成為世界的執行權威。
聯合國秘書長由《憲章》第99條規定的職能:秘書長必須根據《憲章》第99條的規定,包括通過法律程序,提請安理會根據《憲章》第七章的規定發布強制性命令。
聯合國大會的建議功能與國際習慣法的形成:秘書長必須透過其在聯大的年度報告讓聯大關注到人的安全所面臨的威脅,提出一些可以透過廣泛共識轉化為國際習慣法準則的政策和建議。
國際法院明確法律應對當代社會各種情形的作用的解釋功能:安理會和聯大應利用其職能提請國際法院提供諮詢意見,說明各國相互合作致力於人類及其家園的安全與保護的責任。
還包括:
聯合國各機構主管可以提供安全建議。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可以提出保護警示。
區域組織可以採取安全與保護行動。
眾多學者和業界人士認為,在關鍵領域積極推動國際法的修訂迫在眉睫。肯•康卡 (Ken Conca) 近期在其著作《未完成的基業:聯合國與全球環境治理》中敦促國際社會:
明確「享有安全和健康的環境」是一項人權。
承認保護的外界責任。
將「法律結合發展」的方法融入更強大的「和平與權利」實踐。
促使聯合國安理會發揮一種合法(而明顯有限)的外部功能。
探索並利用建設和平環境的機會。
重新思考並強化聯合國對環境議題的「全系統」反應。 14
結論
國際社會如何透過重塑國際法以因應安全與人的保護所面臨的新挑戰?首先,聯合國安理會要針對建立關於安全與保護的新型國際法的必要性展開緊急辯論。有見識的安理會成員國可以提交概念文件,並引領這樣的辯論。